您好:想咨询下家属以前工作的股份公司因为违法在2010年5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家属本人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股份公司未给缴纳保险。在股份公司被吊销前2010年4月成立了一家新的服务公司,并由服务公司接续了原来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此描述:乙方自愿放弃在……公司的工作,甲方同意接续乙方劳动关系,并将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服务公司的工作年限。并且由服务公司承续了股份公司的所有资产和业务,经询问专业人士听说股份公司和服务公司会被法院认为是两个主体,不存在关系,这种说法对吗?目前是想确认在股份公司的劳动关系和让服务公司给予补交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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