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请问律师,在山东有职工患病医疗期病假执行劳动意见法的规定也没问题是吧?还是说必须执行山东省鲁劳法的规定才可以?应该按照那个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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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部规定不矛盾的,按山东省鲁老法的规定执行
请问郑律师,我们可以按照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执行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双重适用,例如请假不超过180天,那是你工资的70%,而且这70%的工资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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