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村会计:在2005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到2021年已经16年了,2020年参加村会计工作,在2021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被除名,不能参加村民委换届选举,到现在都不是村民委,是否合法,有案底是否可以参加村民委换届选举?
人
发表于 2024-08-14 08:56
向TA提问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 号)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虽然你在2005年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已过去16年,但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属于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因此不能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选举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遵循当地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不能参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担任相关职务。这是为了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行为记录,能够更好地为村民服务和履行职责。
如果你对选举结果或相关规定仍有疑问,建议你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解释。同时,即使不能参加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你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利益做出贡献,例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提供建议和帮助等。
深入搜索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