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王主任:原福信财务人员,2017年2月离职。2022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监视居住,2023年11月被检察院起诉,2024年8月21日、22日,法院对其案进行了审理。被指控涉嫌非吸405万元,造成损失15万元,建议量刑2年6个月,在他们一并审理的8人中排在第5(其他人是副总和理财部骨干,皆工作到了2020年以后,本次追究自2014年12月始)。公诉方依据的主要书证存单和银行流水都是在当事人离职1年甚至3年以后的;审计报告里当事人的离职时间是错误的,非吸数额与造成损失数额不符实;理财业务变动表不能排除后期改动的合理怀疑。证人证词要么自相矛盾,要么就是证明介绍人并非当事人,要么就与审计报告相悖,不能相互印证。当事人的问询笔录显示其从未主动介绍他人到福信存款的行为。但法官就认为证据确凿,让当事人退赔,说不然实刑,这时候该怎么办?细节我会在面见时一并提供,非常感谢!卜令东

天津-和平区 发表于:2024-09-1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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