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律师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是2022年8月到某导地企业,2023年1月开始交纳社保。2024年因为要办理退休,将社保转回户籍地。同时停交了社保,2024年9月户籍办理了退休,之后我仍然在企业上班至今。1、我想问的是我有没有权利要求企业承担社保企业部分?2、由于企业资金紧张,工资只发到2024年8月,拖欠9-12月份工资,我有没有办法要回拖欠的工资,劳动监察能否按拖欠职工工资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3、如果以拖欠工资为由离职,可否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合同签订至24年8月,可否按无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其中劳动合同为一年,第一个合同是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每二个合同期是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另外合同明确合同期为一年,但注明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至项目结束)假如仲裁我现在是按有劳动合同申请还是无劳动合同仲裁。

海南-海口 发表于:2024-12-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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