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火车站棚户区改造,财政没钱,市长办公会决定:承建方必须垫资承包,前期拆迁补偿、垃圾清运等费用由承建方承担;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由最接近标底者中标;除非有更有实力者竞标,否则保证先期投入者中标。只有本地最大的房地产企业A公司愿意投资承建该项目。2021年夏季正式进入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省內外各大房企遵照行规,无一报名竞标。为了能够顺利中标,A司总经理胡某在获悉标底后,组织与A公司有关联的B公司、C公司、D公司制定投标文件,报名参与竞标。ABCD四家公司投标文件内容几乎完全一样,差别仅仅在于报价分别接近标的50元、100元、150元种200元,因此,开标结果是由A公司中标。2024年8月,A公司总经理胡某因行贿罪被市监察委留置,供出上述过程,监察委以胡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发现:胡某从自己银行卡上取现金二百万元交给市规划处处长,后以自己尚在读中学的女儿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三百万元的房产,实际支付10万元,由B公司出具210万元的购房发票,由A公司报销平账。这个案子怎么定罪呢

江苏-常州 发表于:2025-05-0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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