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我在职的在成都准备搬迁北京发展,在搬迁的过程中无任何提前通知以及交接工作也没有提前通知,在4.21号公司人事找我们整个部门咨询意向是否愿意去北京,我们都一致决定不去,签了不愿意以及自己的名字,在4.28号公司发给个人工作账号搬迁通知,在5.6号通知北京5.7号来人交接,交接前未找过我们协商赔偿,在5.10号公司找我们协商赔偿,表示不愿意承担+1,只愿意承担n,并告知我们如果不接受协商让我们继续上到21号,人事表示在21号签字已经具有法律效应,公司以此拒绝承担+1

四川-成都 发表于:2025-05-1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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