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职的在成都准备搬迁北京发展,在搬迁的过程中无任何提前通知以及交接工作也没有提前通知,在4.21号公司人事找我们整个部门咨询意向是否愿意去北京,我们都一致决定不去,签了不愿意以及自己的名字,在4.28号公司发给个人工作账号搬迁通知,在5.6号通知北京5.7号来人交接,交接前未找过我们协商赔偿,在5.10号公司找我们协商赔偿,表示不愿意承担+1,只愿意承担n,并告知我们如果不接受协商让我们继续上到21号,人事表示在21号签字已经具有法律效应,公司以此拒绝承担+1
人
您好,麻烦给一个联系方式,我联系您
4月21日的签字不代表从当时开始就停止劳动关系,仅代表不接受当时的提案.应由公司正式发送通知告知下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免除一个月的代通知费用。
你好,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在成都哪里呢?
有什么争议,可以说一下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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