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满16周岁)于2025年4月26日21时38分放学高峰时在学校大门口附近被同校学生马某(组织者,因琐事摩擦)、魏某(不认识,案发后得知)等七八名学生(已满16周岁)围堵、殴打,被其中一人持刀砍伤。左前臂伤口长度约6cm,深约5mm;头部耳后被刀划伤,长度约5cm,周围红肿,有不规则裂伤,渗血;胸壁挫伤。已报案,轻微伤。据悉,派出所只查出其中三人。法律依据1、《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2、《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请专业律师解答1、7人殴打、砍伤孩子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范畴?2、至于参与的7人,派出所只查出其中的3人,受害人家属该怎么办?
人
第一,持械殴打他人,属于情节恶劣。第二,可以控告,要求追究其余四人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孩子和组织者之前有冲突,据上次冲突约3天。
律师,上述7人围堵、殴打、砍伤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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