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满16周岁)于2025年4月26日21:38放学高峰时在学校大门口附近被同校学生马某(组织者,因琐事摩擦)、魏某(不认识,案发后得知)等七八名学生(已满16周岁)围堵、殴打,被其中一人持刀砍伤。左前臂伤口长度约6cm,深约5mm;头部耳后被刀划伤,长度约5cm,周围红肿,有不规则裂伤,渗血;胸壁挫伤。已报案,轻微伤。据悉,派出所只查出其中三人。法律依据:1、《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2、《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请专业律师解答:1、7人殴打、砍伤孩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2、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范畴?3、至于参与的7人,派出所只查出其中的3人,受害人家属该怎么办?
人
发表于 2025-05-21 09:47
向TA提问根据你的陈述,如果对方一伙人无事生非,肆意殴打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程序,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至于抓到几个人问题,可能存在以下可能性:1、其他人逃跑暂时未抓获;2、其他人可能未参与3、年龄不够;建议你可以委托律师参与,征求最大利益。
如果对方一伙人无事生非,肆意殴打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程序,就是这个拿不准,如果自己能知道,就不网上求助了。
发表于 2025-05-21 09:48
向TA提问如有意委托,可以联系我
7人殴打、砍伤孩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组织者有矛盾)?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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