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是一名中学教师,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7月,我弟弟所在中学依据市纪委监委驻市教体局纪检检查组《纪检监察建议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我弟弟做出降岗处分,并向市教育体育局请示;2020年7月,市教体局同意学校的处分决定;2020年7月底,我弟弟学校对我弟弟做出了降岗处分。但2025年4月,市教体局党组对我弟弟所在中学发出撤销原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重新研究处分种类的建议文件;2025年4月,学校下发了撤销原对我弟弟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文件;2025年7月,市教体局下发了给予我弟弟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文件,依据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问,市教体局对我弟弟这种一事二罚的决定是否正确?如市教体局的决定错误,我弟弟该如何申诉?如申诉不成功,则该怎样解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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