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委托人金某某系通过继承方式,依法取得并持有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的土地使用权。约于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联合开发建设方案。委托人与相邻四位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将五块土地合并用于统一建设,并完成相关合并手续。在土地合并过程中,因委托人土地面积较大,其同意从名下土地中划出约2米宽作为公共通行空间,其他四位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向委托人支付600元作为补偿,相关证据尚待核实。后因建筑方案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未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项目终止,合并土地长期闲置。根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涉案土地存在被认定为闲置并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风险,距可能收回尚余约三年。委托人为避免权利受损,多次协商解除土地合并并恢复原状,均未达成一致。

四川-泸州 发表于:2025-12-14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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