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杨律师,我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挂靠次债务人在新城区建设项目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欠付次债务人(债务人)工程款已届清偿期,次债务人(债务人),总包方,发包方还安排有以房抵账协议,抵债房产未过户到债务人名下,基于这些事实,案件适用专属管辖还是一般管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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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专属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您好,杨律师,我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挂靠次债务人在新城区建设项目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欠付次债务人(债务人)工程款已届清偿期,次债务人(债务人),总包方,发包方还安排有以房抵账协议,抵债房产未过户到债务人名下,基于这些事实,案件适用专属管辖还是一般管辖?谢谢!@@您好,如上问题,稍后和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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