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遭遇医疗纠纷,病历添写不事实,伪造,不是本卫生室医生主要治疗漏隐匿写病历,卫生健康局都已查实,就是不处罚。患者是老百姓不懂法去了信访。信访答复不服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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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描述的情形涉及病历真实性与实际诊疗主体两个问题,均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关键事实。建议如下:
第一,病历瑕疵的法律评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或者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推定其有过错。卫生室添写不事实、漏隐匿写主要治疗,已符合推定过错要件,对患方举证十分有利。
第二,诊疗主体问题。您特别指出主要治疗并非本卫生室医生实施,这涉及该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科目、实际施诊人员资质是否合规。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核查实际人员执业范围;若由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还可能触及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证据固定。立即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封存全部病历原件并复印留存,记录实际接诊人员姓名,必要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因果关系与过错参与度。
第四,赔偿与诉讼。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协商无果向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需更精准判断,可补充所在地区(如呼伦贝尔、海拉尔等地)及实际损害后果。以上为一般分析,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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