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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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0 16:58
向TA提问(一)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听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
2、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3、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二)听证由负责具体审批的工作机构组织举行。
(三)组织听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已报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向社会发出听证的公告。
2、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之日起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者口述申请后由有关人员做好记录。环保部门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并在20日内举行听证会。
3、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4、听证主持人由许可审查科室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由许可审查科室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5、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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