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事去年是个办事员,主要工作是办产权登记,今年年初他办产权,给办理了贷款等,也有收据,并收了5000元的代办费,并签合同,有注明在产权登记过程中超出费用部份,由我同事自己承担,可是今年在给办事的时,我同事没有给办好,转给别人办理,对方有产权已经办理好,但前时候,我同事在路上碰见这办事人,与他发生厮打,把我同事打伤,110报警,110了解情况后,让我同事手机作为对方的赔偿,我认为不合理,我要怎么办?
人
发表于 2012-01-31 22:53
问题不是太明了。
发表于 2012-03-19 18:05
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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