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有这样的约定:如未达约定工作年限而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知会公司,同时必须将其所有工作内容、方式、技巧等传承于接任者,直至该接任者能独立上岗作业为止,否则公司有权要求给予赔偿。想请教一下,这样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人
发表于 2012-11-27 14:51
向TA提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利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你的合同内容里的“经与公司协商一致”不是必须的。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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