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在十月八号那天,有一家刚开始营业的工厂在招聘人员,于是我去应聘了,当时没有签劳动合同,当时想过几天就应该会签了,可是到了现在还是没有给钱劳动合同,于是我决定辞职,当我去辞职领应有的工资时,工厂不给工资说没有工作到一定时间一分钱也不给,对于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人
发表于 2012-11-11 16:14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工厂是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给予你应得的工资待遇以及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经济补偿。
发表于 2012-11-11 16:19
且对方必须向你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承诺的待遇标准,可以参照对方企业里相同岗位的工资待遇向你支付。对方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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