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于5年前结婚,生下了两个小孩。一个是89年出生的,一个是91年出生的。我和丈夫的户口都为福建户口,我想请问一下,生第二胎要罚款多少?
人
发表于 2012-11-02 16:12
向TA提问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超生一个,,按照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至3倍处罚。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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