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个二楼三房,当时就是看中旁边有一个露台可以使用,合同上也有写明有使用权,可是到交房的时候却没了,房款分期也付了一年了,现在可以退房吗?走什么程序?
人
发表于 2013-06-03 09:17
向TA提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你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诉求很难得到法律支持,但是你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 2013-06-03 15:27
向TA提问对方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退房恐难能支持。
发表于 2013-06-03 20:43
向TA提问你好,建议收集相应证据,协商不成可以诉讼退房。
发表于 2013-06-05 09:17
向TA提问这种情形属于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该违约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因此退房的可能性不大。
发表于 2013-06-05 10:56
向TA提问你好,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追究违约责任,退房的可能性不大,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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