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对方全责,现在对方支付伤者的营养费用,务工费用,还有护理费用,请问这些都是以什么为评定标准的?怎么算的?
人
发表于 2013-05-22 23:58
向TA提问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及计算方法
1、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如下: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这些是指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抢救时所发生的费用。
(2)如果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医院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2)丧葬费计算方法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死亡补偿费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处理事故费用。
受害者的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发表于 2013-05-22 18:15
向TA提问可以来电咨询,专业交通事故
发表于 2013-05-22 10:55
向TA提问首先应该确定你所在省份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你的伤残等级、医疗费单据等来确定你的损失。营养费是根据主治医生遗嘱以及相关的票据由法官裁量具体数额。误工费是因为此事故耽误了工作,而减少的损失,这些都需相关的证据支持。建议请当地律师代为处理。
发表于 2013-05-21 12:51
向TA提问您好,营养费用一般由法院来酌定,如果您有确切的营养支出证据,如医院开的营养保障证明、医嘱等,可以作为证据要求法院采纳。务工费用是根据因伤误工时间来确定,具体需要医院假条和单位开据的工资减发证明、完税证明、工资条等。护理费是根据医嘱及伤残鉴定确定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级别、期限来确定。
发表于 2013-05-22 09:37
向TA提问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等级的,需要依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另外,误工、护理、营养都需要根据鉴定结论来索赔。
发表于 2013-05-22 10:05
向TA提问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等级的,需要依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另外,误工、护理、营养都需要根据鉴定
发表于 2013-05-22 10:38
向TA提问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发表于 2013-05-22 10:44
向TA提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省标准不一,建议请律师代为处理。
发表于 2013-05-22 13:54
向TA提问伤残等级鉴定后按照各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