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负责人一直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两年的时间单位都没有给交社保之类的,现在又开始交了,请问前面两年这些费用可以补交吗?
人
发表于 2013-06-06 11:03
向TA提问关于保险的问题。
对于08年之前没有缴纳的保险,你无法主张权利了,因为08年是我们现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的时间,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08年前不缴纳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追究了,在08年后没有缴纳的保险你可以要求补缴或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发表于 2013-06-06 10:28
向TA提问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发表于 2013-06-05 15:11
向TA提问应当补缴。
发表于 2013-06-05 15:12
向TA提问应当补缴。
发表于 2013-06-05 15:47
向TA提问应由用人单位补缴。
发表于 2013-06-05 22:00
向TA提问您好,可以补缴,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即可。
发表于 2013-06-05 22:21
向TA提问不单单是补缴社保问题,还涉及到您的经济补偿金事宜。建议面谈。
发表于 2013-06-06 06:02
向TA提问投诉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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