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准备卖掉旧房买新房的一个人,但是还在办理有关的手续而且,虽然房子我已经挑选好了,无论是采光还是位置都很深的我心,但是现在中介人跟我说我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七条,可能协议不做作数,这到底是合理不合理啊?
人
发表于 2014-01-20 10:43
向TA提问《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虽然您的表述看不出是买房还是卖房的协议,但您是否违法,以及签好的协议能否作废,中介人单方面说不作数而取消都是不合理的,如中介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最终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发表于 2014-01-20 11:00
向TA提问你好,是否合理要看具体情况.《物权法》第十七条内容: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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