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放年假的时候去酒吧玩,认识一个未成年女孩子,跟他聊得很来也喝了很多。在当天晚上发生了关系,现在他父母知道了,要求我赔偿,我要赔偿他们钱吗?
人
发表于 2013-09-06 11:45
向TA提问根据2003年1月24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发表于 2013-09-06 23:19
向TA提问你好,
根据2003年1月24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发表于 2013-09-07 10:19
向TA提问你好,是否要赔偿应当是属于民事的范畴.而你与未成年女孩发生关系,不是属于民事的范畴了.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如该未成年女孩未满十四周岁,那你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要负刑事责任.如已满十四周岁,则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3-09-10 14:47
向TA提问上面的律师对于法条讲得很明确。赔偿与刑事责任是二个不同的范围,如果你当时确实不知其是未成年的,那么系双方自愿,情节轻者,可以不入罪。但如果对方不认同,认为是非自愿的,且这方面的证据很难取得是否属于自愿,故是否赔偿,是刑法评价以外的事情。此事必须考虑仔细。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