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我们市某地方部门的工作人员。之前领导说要我拨款2万元给他修路用,可是后来被人检举说我贪污这两万元,现在领导把钱丢还了给我,我这样会被判贪污罪吗。
人
发表于 2013-09-25 15:14
向TA提问上面那位律师已经将贪污罪的定义给你说了。从你的文字表述中,你的这个行为应该不构成贪污罪。首先你的主观故意上没有将公款占为己有的意思,其次,在客观行为上,你是在领导的批示下,将款项支付给领导修路使用。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当领导将款项退还给你后,你将2万元怎样处置了。是存入自己个人账户还是纳入单位账户,还是放在办公室还是等等,结果是什么样的?
发表于 2013-09-24 10:58
向TA提问你好,要看具体的情况.是否符合贪污罪的特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至于钱的用途不影响罪的构成.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