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2001年结婚,2005年办理离婚。离婚前购买了一套我单位的房改房,离婚时,房产证已办,土地使用权证未办(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在离婚证的时间之后),且两证上均只有我一个人名字。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明该房子是由我个人出资购买,且离婚后该房产归我。 现我欲将该房产出售,地税认为我的房产是离婚析产的房产,应按售价的50%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我的问题是: 1、我并未办理离婚析产,地税让我交这20%的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吗? 2、从法院的角度,这财产该认定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我对地税提出抗议,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时未取得完权产权的房产,法院都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因此不存在离婚析产一说;离婚后,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我前夫并没有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认定这房产是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书也明确该房子是由我个人出资购买,离婚后该房产归我。因此这房产默认是我个人财产,也不存在离婚析产一说,我没有理由缴纳这20%的人上所得税。请问我的主张正确吗?若起诉到法院,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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