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宅基地原是曾祖父的,1988 年我二哥在我们兄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办至自己的名下 1998 年二环工程拆除了该房一部分,为补捐失,村里将该基地办了三个使用证。分别是三个儿子的。 我父亲1986 年去世,我母亲2002 年,我大哥1996 年去世。父母均没有留下遗嘱。法院判父母去世该房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现在法院判宅基地分配按三个证分,没有两个女儿的。我母亲只继承了我大哥的三十分之一,两个女儿只继承我母亲的三十分之一中的五分之一。我们认为这样分是不附合事实的 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人
发表于 2013-01-10 13:40
向TA提问可以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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