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在银行工作的朋友为了完成单位定的储蓄任务,请他的一个在我们县电影公司的熟人帮忙,结果他把其公司80万的电影放映款存入了我朋友所在银行,因为第一次没事,所以以后为了完任务,我朋友每次都去找他,而他也是每次都把同样的80万存到我朋友所在银行,这样一共进行了四次,但我朋友没有从中获一分钱,每次都是用几天顶完任务就换回去了,现在他被举报了,而我朋友也被检察院以挪用公共款罪立案调查了,而且检查院给我朋友定的是挪用了320万,但其实他公司账户总共就80万,只不过用了四次,请问检察院给我朋友定的罪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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