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起诉书说:“李X文(法人代表),XXX;XX以其公司拥有XXXX项目的承建权为幌子,诱骗承建商在对项目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骗取各种费用。XXX,XX骗取了承建商“打点费”3万,“专家评审费”5万(解释:但是XXX和XX骗的这8万李X文并不知情也没分到一分钱)。李X文进而通过洽谈合同想诈骗承建商100万工程保证金(解释:因为李X文曾对承建商说过要交保证金的话),因被对方识破未遂。 请问李X文就因为说过要交保证金这句话能否构成诈骗罪或者是诈骗未遂罪吗?李X文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3-04-1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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