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将房子以2万5千元的价格卖给了退休老干部张三,他当时不愿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并一直都没提出要过户。直到去年该房子要拆迁,他拿着我的房产证去办理手续未果,才来向我提出过户的要求。由于卖房时我们签署了一个协议,写明了如果张三当时不愿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以后与该房子有关的一切事宜均由张三负责,因此,我拒绝了他的要求。他以我“不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为由将我告上法庭,但是又昨天又提出撤诉。以下是我们当时的协议主要内容,我想咨询几个问题。1、对方告我们不协助更换房产手续有没有效?2、我们还能将该套房屋收回吗?3、如果以这张协议为依据,可以拒绝协助他办理房产证过户吗?4、当时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房屋买卖协议 现房主赵一经农业局老干科张科长介绍,现将全产权粮道大街128号1栋1单元1-7号两室一厅一厨一卫,面积为78.73平方米的住房卖于州农业局老干部张三先生。双方现协议如下: 1、现房主赵一将全产权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一套定价为2万5。 2、张三先生一次性付款后赵一将产权证交给张三先生。 3、有关该套住房所有证件的更换手续以及更换证件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张三先生承担。 4、如果现房主不愿更换房产证,不得用原房主的房产证抵押或者贷款。 5、双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再发生的与该套住房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政策方面的或住房本身的)全部由张三先生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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