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次在洗澡时,胡某踢开门,强制拍摄一张裸照。事后我让他删除,他拒绝要求。然后将照片发给孙某,孙某随即将照片上传至qq空间。然后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将裸照发至qq群里面。请问孙某和胡某是否构成了罪名,如果有,应以什么罪名起诉。
人
发表于 2013-05-24 15:37
向TA提问你好,最好启动民事赔偿诉讼。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太好界定
发表于 2013-05-25 16:18
向TA提问您好,最好启动民事诉讼先
发表于 2013-05-04 11:00
向TA提问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发表于 2013-05-10 18:00
向TA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表于 2013-05-13 12:29
向TA提问不构成犯罪,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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