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2年3月21日9时45分,我驾驶汽车在无棣县棣新六路与腾达大街交叉口处右转,转过去以后从后视境看一骑电动三轮车的老汉摔倒,就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无棣县交警大队让我去做司法技术鉴定,经鉴定我没有碰到他,但那老汉诉至无棣法院。无棣法院没有任何证据就判我赔付26917.8元,保险公司赔付113666.3元。山东金光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报告证明不是我碰的,法官居然自己想,虽然我没碰到他的三轮车,但是我可能碰到他的身上衣服或别的东西。这样就判了,上诉到滨州也维持原判。这怎么可能啊,这是三轮车,我怎么会碰到他,我只是看到他摔倒在路上,那个路口十六排摄相头,居然都看不到。我太冤屈了,事后才知道那老汉是个离休干部,关系相当不一般,交警、法院关系都很铁。请帮帮我怎么办

山东-滨州 发表于:2013-05-16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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