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给予的解答和帮助,由于上一次提问沉下去了,有些问题想进一步请教律师,故再发一贴。 大致情况: 我父亲上个月到浙江泰顺旅游,在氡泉景区被一景区保安骗入泉眼泡温泉,结果溺水身亡。泉眼是氡泉温泉的唯一源头,是氡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核心,核心区按国家法令是严禁任何人进入的地区,除非经过省级政府部门的批准。管理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廊氡管委会、氡泉自然资源管理处、氡泉管理处。该区域长期存在非法营业情况,将核心区作为景区盈利项目和旅游景点对外开放,内部工作人员更是将泉眼当做自家澡堂,在其中洗脚、洗澡、甚至洗衣服。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B]因为氡泉核心区不同于一般景点,它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的,又由于政府部门的非法行为,如:非法营业、管理混乱等,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吗?[/B] 国家赔偿法中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B]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B] 本案是否属于以上第三条第5点的情况呢? 期待各位律师的解答,叩谢!
人
发表于 2013-05-29 21:29
向TA提问问题讲得不很明确。老人溺水而亡,是由于自身突发疾病,还是温泉方设施管理不当所致。厘清原因,才好具体分析赔偿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管理单位存在过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就本案例而言,恐难支持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使存在你所讲的一系列违法操作,但是否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再者,经营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不是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故难支持你的想法。
发表于 2013-05-29 22:23
向TA提问您好,可以参考最新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发表于 2013-05-29 22:25
向TA提问如果有证据证明管理单位存在过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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