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四川成都,发生交通事故,我是负全责方,对方是小车,本人是货车。现在由于事故,对方要求以后上班租用车的费用也由我承担,这具有法律效应么?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人
发表于 2013-08-01 11:39
"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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