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2011年6月28日进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作为公司的驻超市促销员,然而我在2013年6月3日被公司口头辞退。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2年,公司没与我签订任何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缴社会保险。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只跟说第二天不用上班了。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到劳动部门仲裁?如果可以仲裁,那么我没有劳动合同但是有在超市工作的合约,能否让公司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仲裁时需要准备什么文件?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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