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大院养的狗因管理不善挣断铁链跑出来从我身后将我撞倒,导致我左腿膝关节韧带断裂致残,手术部队也去医院看过我多次,但是没有给我拿钱,后因协商不成,我于5月23日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民事涉军案件。我不理解就是因为他们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伤害到老百姓就不受法律保护,我应该怎么办?
人
发表于 2013-08-01 01:04
向TA提问1、你这是民事侵权案件,这点先要肯定;
2、关于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你这个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所以说,你这个案件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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