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郑州某化工材料工厂的财务主管,2010年5月8日被调到石家庄分管基地做财务主管。 今年2月5日调回郑州总部。共在郑州任职3年,同时公司调了一个姓李的到郑州基地任职,部门领导在我们工作交接时两个财务账簿都未做帐实盘点要求。4月30日,由董事会人员到郑州基地做财务盘点,发现账簿上少记了40万元的材料款。经查实姓李的将公司财务账簿漏记2万多元。但其余的公司怀疑我以前串通外人漏记账目。现在在查处中,5月8日公司总经理通知我停职查处,不许离开郑州。5月10日又通知我,将暂时停发我4月份的工资。请问:
查处时间是多久?br>查处期间公司是否有权利停发我的工资?
如果查处后,无法证实我漏记账目,我作为以前的负责人负不负法律责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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