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被告A与人合租同一场地搞培训,在另一合租人B酷跑训练中,原告C出现意外,颈动脉出血,因无法找到合租人B而将被告A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几万元。但被告A非场地经营者,且在原告C受伤期间,工商执照上署名非被告。出于被告行业的有季节性趋势特点,被告急于摆脱官司,早日回归事业,曾与原告商量撤诉事宜,但遭到原告拒绝,问可否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在这段期间损失(包括经济上和培训事业上的名誉损失)?

甘肃-甘南 发表于:2015-02-1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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