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到期,现在单位不与续签,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人
发表于 2014-01-16 09:47
向TA提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项所说的第四十四款第一项就是指合同期满的情况。
发表于 2014-01-16 09:55
向TA提问用人单位应当补偿。
发表于 2014-01-16 09:26
向TA提问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是自愿的,是没有补偿的。
发表于 2014-01-16 09:44
向TA提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见,合法的终止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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