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3月,想搬离所租的房子,并向房东退房,但是房东十分不愿意我退房,于是房东房东以电费要5月份才能结算,并拒绝退还给我押金,以此为理由,想让我多交几个月的房租。这个房子是我于2012年5月,在房产中介看到,并在中介所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在合同到期的时候,房东嫌签订合同比较麻烦,就没有和我续约,并告诉我想租多久就租多就租多久。当时没有料想到这种情况,本人多次找房东协商无果,也向当地居委会求助过,也没有办法解决此事。所以我想了解我要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解决这个问题,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时在租房时,我与房东并没有到房屋租赁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和备案,这是属于漏税的违法行为吗?我还能维护我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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