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甲;正在经营的小红配货站,二,乙;正在经营的小李配货站,小王配货站,小张配货站(在工商注册了,为个体).三,甲.乙双方口头商定合作经营,合利润,合经营权,各占%50股权,财产分配权,甲方法人任负责人,乙方派财务管理人员.
四,合作经营一个月,甲方没有通知乙方,自己用小红配货站,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一物流公司。五,接下来,在一年的合作经营中,甲利用自己是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施展挪用本单位资金和侵占行为,问;甲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请说明理由及依据,有望和当事人合作,代理诉讼,佣金好说.

江西-南昌 发表于:2013-08-1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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