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厦门租房,租期一年,但我住了三个月就不想在租了,之前已经交了三个月的房租和水电费押金。请问房东有权让我提前搬走吗?押金又该怎么处理?
人
发表于 2013-12-02 23:57
向TA提问你的问题不是太明确:到底是你不想承租了还是房东不想出租了?
无论哪种情况,都需首先看你们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是如何约定的:是否允许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如何承担?如合同有相应约定,那么按照你们的约定解除即可。如果合同对于解除事宜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按如下方式解除合同:
1、你不想再承租的情况下:
你提前(一般为一个月时间)告知房东,你不再承租该房屋。到期你应结清已住期间的费用(包含房屋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并退回押金,或者要求房东在押金里扣除等额费用后退还多余部分,解除该合同。
2、房东不再承租的情况下:
房东应该给你一个合理期间,以便你另外寻找出租房。这个合理期间通常情况下为一个月,即房东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你,他不再出租此房屋。你须在此期间另外寻找出租房(如因特殊情况,你无法在此期限内另外找到出租屋的,你可以要求延展该期间,比如要求给你一个半月时间)。到期他应向你结清已住期间的费用(包含房屋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并退回押金或者在押金里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将多余部分退还给你,解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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