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10月8日进入公司担任会计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薪资2000元/月,其它补贴200元/月,合同期限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2月7日),之后公司仍将我继续留用,在第三个月仍按试用薪资2000/月发放,实际试用期为三个月,此期间没有办理社保。从2013年1月起,公司按2950元/月,其它补贴200元/月的转正标准发放工资,但公司未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月起公司为我办理社保(补缴至2013年1月,不能补缴部份没有给予补贴)。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一直工作至今,现因我的个人原因,已经向公司书面辞职,请问我能要求试用期没有办理社保和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吗?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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