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已经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了,和公司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可是公司要跟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需要支付她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人
发表于 2014-01-11 17:38
向TA提问你好,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14-01-11 18:42
向TA提问劳动合同争议的情况比较复杂,要看您的朋友所在公司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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