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7月20日入租一单间,合同上写明出租者要在2012年10月左右提供洗衣机和冰箱使用权。违反合同本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出租者退还押金及未租日的租金。我缴款到了2013年6月20日,而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7月20日,因出租者未按合同提供冰箱与洗衣机,本人提出收回押金及未租日(15天)的租金。若对方不愿,请问该依何法律维护我的正常利益?
人
发表于 2013-11-07 15:48
向TA提问你好,你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起诉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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