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于2012年7月20日入租一单间,合同上写明出租者要在2012年10月左右提供洗衣机和冰箱使用权。违反合同本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出租者退还押金及未租日的租金。我缴款到了2013年6月20日,而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7月20日,因出租者未按合同提供冰箱与洗衣机,本人提出收回押金及未租日(15天)的租金。若对方不愿,请问该依何法律维护我的正常利益?

陕西-延安 发表于:2013-11-07 13:43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共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延安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