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1500,基本工资600,岗位工资600,责任工资300.佣金提成为元。应发工资元。 因旷工两天,被扣发60%岗位工资360元。公司的解释为: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9条:由于个人的责任,未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定额或生产任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故我的工资元,高于北京2013最低生活费980元。公司以上解释合法吗?我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公司当月扣款不能高于工资的20%。 这个工资是按1500计算,还是按加上提成后的计算?
人
发表于 2013-07-16 13:43
向TA提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引用规定早过时了。
发表于 2013-07-18 11:50
向TA提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位引用的规定可能过时。
发表于 2013-07-18 15:06
向TA提问应当是按照加上提成的实际总额算。单位引用的规定的内容与被后面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不能再适用。
发表于 2013-07-14 15:25
向TA提问工资是按实际所得的算,20%是说的提成后组成的工资。
发表于 2013-07-15 17:22
向TA提问您好,按您实际所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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