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婚生子,因为经济原因问题,所以将女儿送给别人代为抚养,双方约定好我可以随时打电话询问女儿的近况,可是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打那个人的电话却打不通了,现在经济条件允许了,我想要回女儿了,我该怎么办?
人
发表于 2013-07-12 14:59
向TA提问这种情况下啊,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应当在民政局办理手续。如果收养人仅支付了住院费用,双方即使有口头收养协议,该收养行也无效。你可以通过查找收养人的身份信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确认收养无效,通过法律收单要回抚养权。具体情况建议详询。
发表于 2013-07-11 10:15
向TA提问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人仅支付了住院费用,双方即使有口头收养协议,但是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此收养行为无效。你可以通过查找收养人的身份信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确认收养无效之诉,并返还你女儿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具体程序,可以咨询或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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