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国人,但目前在香港,想问一下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审判模式在民事诉讼方面有什么不同?
人
发表于 2013-06-29 14:38
向TA提问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由于香港多年处于英国殖民地的体制,其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其次,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三,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发表于 2013-06-29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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