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调解达成协议。但协议中是否存在了些问题?协议中写道:第一,本协议签字后当事人陈某不得再追究王某责任。二、当事人王某负责全额支付陈某本次事故所有医药费用,另再支付误工费,营养费,护理等费用共5万元整。三、签字后陈某因此事而发生的其它事故,均与王某无关,不得再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四、陈某的后续取钢板及复查的一切费用,与王某无关。五、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应自觉遵守。六、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经调节各执一份。协议中关于营养误工费这个地方是否不能采用“等”字以及协议中第二、三条是否有问题?
人
发表于 2014-08-14 21:19
向TA提问首先应当明确,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就某一具体法律事件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视为有效。以此为基础来看你的问题。“等”字的出现并没有错,可以做两种解释,即普通的列举内容的后缀用语,也可以解释为包括与列举内容相关的未穷尽的其它事宜。在调解协议中一般理解为后者。协议的第二条不够准确,容易引起歧义。比如说5万元仅指误工费等项内容,不包括医药费。当然也可以理解成包括医药费在内。这要看误工费、营养费等的计算是否比较接近5万元。具体进行分析认定。如果计算结果远低于5万元,则一般可视为包括医药费在内,如果接近,则可理解成不包括医药费。第二条的确存在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至于第三条,我认为是无效的,对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后果进行协商是不公平的。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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