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己购买了一套公有房后以他人(乙,乙是甲家的佣人,现已在甲家居住了50多年)名义购买了同一层的另一套公有房,购买第二套房子时乙无条件给了甲4000元,购买后共同使用居住,5年后乙把房子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无条件过户给甲(合同上写了房子以8万元卖给甲,但那钱乙当时没要),十多年后乙向甲要第二套房子或者是要那买卖时的8万元,请问这通过法律乙能拿到这房子或者钱吗?
人
发表于 2013-06-30 13:48
乙不能拿回房子或钱。一、乙并未实际出资购房;二、时效可能已过。
发表于 2013-06-28 20:22
要看证据情况,如果没有证据,那么房子是谁的名字就认定是谁的。
发表于 2013-06-28 23:51
一定要保留当时的证据,否则以房产登记的姓名为准。
发表于 2013-06-29 10:48
就你叙述情况而言,可能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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