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7日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肩抗横杆的王某相闯,双方受伤。王某重伤,住院二个月后,出院,与2006年10月12号死亡。当时公安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次要责任,李某家中向交警交3000元现金,之后公安交警再无过问,李某出院后至今在原单位上班,每天按时下班回家,王某家中也没过问。2013年六月公安交警逮扑李某,请问李某如何伸张权利?
人
发表于 2013-06-24 12:53
向TA提问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李某无证驾驶致王某重伤符合以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对李某追诉和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3、王某出院数月死亡,如有其他原因(一般难证明与交通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孙损害抚慰金不该赔偿。
发表于 2013-06-24 21:53
向TA提问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王死亡,七年后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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